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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服務
不論您是尋求智慧財產權的法律保護,或是被控告侵犯他人的智慧財產權,勵傑擁有能勝任的律師幫助您處理此等複雜的法律關係。

專利權
依照台灣專利法第2條規定,專利分為發明專利、新型專利及設計專利等三種類型。發明專利:指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創作。新型專利:指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對物體之形狀、構造或裝置之創作。 (但美國、英國、加拿大、歐洲專利等海洋法系國家無新型專利,僅有發明專利) 設計專利:指對物品之全部或部分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透過視覺訴求之創作。且應用於物品之電腦圖像及圖形化使用者介面,亦得申請。保護發明人(或其受讓人或繼承人)的權利,並指導專利權人與民眾以合法、適當的方式利用發明,以促進產業發展。
商標
商標,指任何具有識別性之標識,得以文字、圖形、記號、顏色、立體形狀、動態、全像圖、聲音等,或其聯合式所組成。前項所稱識別性,指足以使商品或服務之相關消費者認識為指示商品或服務來源,並得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者。商標權利若非權利人拋棄或已成為市場業界所通用名稱或標章而喪失識別性外,可一再延 展使用其權利。


著作權
著作權又可分為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著作人格權主要是保護創作者的名譽、聲望等人格利益之權利,包括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及禁止不當修改權,其與創作者密不可分,具有專屬性,不得讓與或繼承。著作財產權顧名思義就是將著作視為財產的一種,享有重製、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散布、出租、輸入、授權等權利。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原則是以實際從事著作創作活動的人為著作人。
關於勵傑
勵傑國際智慧財產權事務所成立於1999年,是一個人才濟濟、且充滿熱忱與活力的服務團隊,本所具有多位法律顧問、專業代理人、智慧財產權顧問、並與多名有訴訟經驗律師合作以滿足客戶各類需求。
